數位環境中的兒少權利—CRC第25號一般性意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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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科技的進步,數位環境不斷發展與擴大,現今,凡舉資訊和通訊技術、連接裝置和環境、虛擬和擴增實境、人工智慧、機器人、自動化系統、演算法和資料分析、生物識別和植入技術等皆已成為其一部份。此外,數位科技也為兒少提供了多樣的功能,如:通訊、獲取資訊、發表意見、討論與交流、教學、娛樂、社交/交友,甚至是尋求幫助等。然而當兒少的生活更加依賴數位科技,與此同時也有更多的風險與危機伴隨而至。尤其在數位環境中,兒少可以在不受照顧者的監督下更獨立的參與。
兒童權利委員會於2021年3月發表了關於數位環境中的兒少權利之第25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 No. 25 (2021) on children’s rights in relation to the digital environment),希望各締約國能確保每個兒少的權利在數位環境中得到尊重、保護和實現。
以下,本文將簡單介紹第25號一般性意見之內容。
遵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簡稱CRC)的四項一般原則──不歧視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原則,以及尊重兒少意見原則,第25號一般性意見呼籲締約國努力克服數位排斥(digital exclusion)現象,並採取積極作為確保所有兒少都能平等、公平地進入數位環境,防止兒少因任何理由受到歧視。同時,也要求締約國保護兒少的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不受傷害,並查明和處理兒少所面臨的新風險。此外,第25號一般性意見也鼓勵締約國在制定與數位環境有關的兒少權利的立法、政策、方案、服務和培訓時,不僅要將每個兒少最佳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也應讓兒少參與事務、表達想法,並確保認真考慮與尊重兒少的意見與需求

考量並尊重兒少不斷發展的能力,第25號一般性意見要求締約國不應故意阻撓、妨礙兒少獲取資訊和通訊,且應提供廣泛、多樣化、可獲取且有益的數位內容,同時呼籲數位服務提供者採用簡明易懂的標籤,以提供兒少友善的內容。除此以外,第25號一般性意見也要求締約國保障兒少暢所欲言、接受和傳遞各種資訊和思想的言論自由,並尊重兒少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權,確保兒少不因表達任何觀點或身分,而受到懲罰,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限制其未來的機會。締約國也應保障兒少在數位環境中行使結社與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並促進以兒少為主導的活動。

隨著社群媒體的蓬勃發展,人們愈來愈習慣於網路上分享生活中的點滴,不只是兒少自身,其家庭成員、同伴或其他人皆可能對兒少隱私權造成威脅,因此第25號一般性意見中便要求締約國定期審查隱私和資料保護立法。同時,儘管締約國有收集並研究兒少相關資料的必要,但該行為應符合資料最小化原則,且須在兒少或其照顧者知情且同意的狀況下處理所有有關兒少的資料

另外,第25號一般性意見也呼籲締約國提供培訓或課程給兒少、其父母或照顧者、從事兒少工作或與兒少打交道的專業人員,及企業部門,以提升數位素養及相關意識。確保兒少熟知自身權益,並了解在建立和分享數位內容的同時,也應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尊嚴,且不違反法律。不僅如此,也呼籲數位服務提供者,將設計即安全(safety-by-design)、設計即隱私(privacy-by-design)與匿名結合起來,確保匿名做法不被用於隱藏有害或非法行為。

數位環境不但促進了兒少受教機會,而且也使兒少的文化、休閒活動變得更加多元化,締約國應增加兒少線上學習和終身學習的機會,並公平發展學習場所的科技基礎設施。與此同時,雖然注意到數位科技對教育提供了多樣的便利性,但呼籲締約國應確保數位科技的使用不損害面對面教育,並有理由用於教育目的。不僅如此,締約國也應在保護兒少和支持兒少的自主性、個人發展和樂趣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因此,為了推廣數位和非數位活動的健康平衡和充分休息的重要性,締約國應確保在兒少生活的實際地點提供有吸引力的替代性活動。

除了上述行動,第25號一般性意見也建議締約國成立一個中央單位,統籌且專責處理有關兒少的網路內容,締約國也應妥善調動、分配和利用公共資源,協調各方單位,並保持良好且密切的國際和區域合作。此外,締約國應選定獨立監測單位,確保能有效地履行其有關兒少權利的任務。並且,締約國應確保國家人權機構和其他適當的獨立機構能夠接受、調查和處理兒少及其代表的申訴,而所有兒少及其代表都能廣泛瞭解並隨時可以利用免費、安全、保密、反應迅速和有效的司法和非司法救濟機制。最後,締約國應有效且廣泛地傳播有關數位環境中的兒少權利之資訊。 
註:一般性意見
《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公約內容大多為針對兒童人權所做出的原則性敘述,而由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針對公約條文進行文義釐清與細緻解釋的說明文件便稱為一般性意見,因此可將一般性意見視為公約的解釋文章、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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