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而可以成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保障民權」,才能造福百姓、奠定社會安寧。
民權。這就是法律奉行憲法的首要目的; 若是再套上「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的原則 。到底什麼才叫民權呢?
一般解釋為:法治下應享有自由與財產受到保障的權利。
借上篇入侵案為例,說白話一點。 假設。不管你是一名警察、還是法官?當自己在下班之後,還獨自在部門辦公室裡加班;此時,有一個陌生人門也沒敲。突然就這樣開門走到了你面前?就算一門之隔咫尺外有千兵萬馬、戒備森嚴!當你不明對方身份與意圖之下。誰不會讓那一陣錯愕鎮住?誰的心頭湧上的不是莫名的「不安定感」呢? 基於「同理心」為基準;我認為「民權」。就是警察和法官當下需要受到保護的同感!那是換做身為一般民眾的我們,也同樣會等待有人協助排除的「不安定感」。
以精神層面來說:「民權。就像是一個受呵護的一種心理寄託與嚮往。」
再換另一個有關民生的例子,我再嘗試解釋什麼是「民權」?無論身份、地位、官階高低。任何人都曾為了趕緊吃一頓午餐,而把車靠邊停在擁擠的路旁!當你匆匆把自己肚子填飽,轉眼不過十分鐘不到的時間。走近車旁時,卻看見車前夾著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這種飯前急忙匆促、飯後千萬感觸的心情摻雜而成的,便是同樣一股「不安定感」!
然而。即使被開罰單的你,恰好正是休假中的一個警察!因為你才吃一餐飯安。讓你收到那一張「無感」的罰單,我也會為了你不捨! 不過,你違規在先。也無理可說!
州官雖然到處放火!但他也沒曾禁止不讓百姓點燈!所以州官對待老百姓的做法。不僅沒有違背民意,甚至還善盡他保障民權的職責!
地方有這樣的父母官。百姓也受其福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