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饒恕·流血的進步-海牙及日內瓦公約

在杜南發起並簽署日內瓦第一公約後,人類終於走上了保護同類的文明旅途。

海牙公約

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法語:Conférences de La Haye)通過了一些列公約和聲明文件。

俄國沙皇尼古拉二世(俄語:Николай II,1868年5月18日 — 1918年7月17日,儒略历1868年5月6日-1918年7月4日),全名尼古拉二世·亞历山德羅維奇·羅曼諾夫(Николай II Александрович Романов),俄羅斯帝國末代皇帝,兼任芬蘭大公和波蘭國王,在位時間1894年 -1917年在位。

1898年,尼古拉二世首先倡議召開海牙國際會議。其目的是終止軍備競賽,並建立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機制。

“大多數學者”都認為,該邀請是 “在恐懼中醞釀,在欺騙中產生,在人道主義理想中包裹…不是來自人道主義,不是來自對人類的愛。”

— — 丹-L-莫里爾(Dan L. Morrill,历史學家)

因此第一次會議達成的共識有限,但是在第二次會議上,多國達成了具有約束力的一些列條約。事實證明,“愛”可以讓人們達成日內瓦公約,“恐懼”依然也可以讓人類出於自身功利性的目的,促成進步。甚至人類大多數文明的進步,都是來自於對人類自身邪惡的恐懼。

1899年會議在豪斯登堡宮(荷蘭語:Paleis Huis ten Bosch,是荷蘭王室三大宮殿之一,另兩座是阿姆斯特丹王宮和諾代恩德宮)舉行

1899年會議在豪斯登堡宮(荷蘭語:Paleis Huis ten Bosch,是荷蘭王室三大宮殿之一,另兩座是阿姆斯特丹王宮和諾代恩德宮)舉行

◎ 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1899年5月18日-7月29日),參加會議的有中國、俄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美國、奧匈帝國等26個國家。會議通過的:

1899年7月29日海牙公約

  1.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899年海牙第1公約)
  2. 《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899年海牙第2公約 )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3. 《關於1864年8月22日日內瓦公約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1899年海牙第3公約)

1899年7月29日海牙宣言

  1. 《禁止從氣球上或用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第1宣言)
  2. 《禁止使用專用於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氣體的投射物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2宣言)
  3. 《禁止使用在人體內易於膨脹或變形的投射物,如外殼堅硬而未全部包住彈心或外殼上刻有裂紋的子彈的宣言》(1899年海牙第3宣言)

1906年,對日內瓦第一公約進行了修訂,擴展了對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的保護。

1907年會議現場

1907年會議現場

◎ 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1907年6月15日-10月18日),包括第一次海牙會議全體參加國在內的44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了會議。

1907年10月18日海牙公約

  1.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07年海牙第1公約)
  2. 《限制使用武力索償契約債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2公約)
  3. 《關於戰爭開始的公約》(1907年海牙第3公約)
  4. 《陸戰法規和慣例公約》(1907年海牙第4公約)及其附件《陸戰法規和慣例章程》
  5. 《中立國和人民在陸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5公約)
  6. 《關於戰爭開始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1907年海牙第6公約)
  7. 《關於商船改裝為軍艦公約》(1907年海牙第7公約)
  8. 《關於敷設自動觸發水雷公約》(1907年海牙第8公約 )
  9. 《關於戰時海軍轟擊公約》(1907年海牙第9公約 )
  10. 《關於1906年7月6日日內瓦公約原則適用於海戰的公約》(海牙第10公約)
  11. 《關於海戰中限制行使捕獲權公約》(1907年海牙第11公約)
  12. 《關於建立國際捕獲法院公約》(1907年海牙第12公約,未生效)
  13. 《關於中立國在海戰中的權利和義務公約》(1907年海牙第13公約 )
  14. 《禁止從氣球上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907年海牙第14公約 )

海牙公約雖然規定“只有在所有交戰國都是締約國時方能適用”的條款,但由於這些公約所包括的規則是公認的國際慣例,因而適用於一切國家。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不僅將海牙公約適用於締約國(如德國),而且也適用於非締約國(如捷克斯洛伐克),並依據公約的原則對違反戰爭法規的戰犯予以定罪和懲處。

戰俘與平民

1906年。日內瓦第一公約進行了修訂,擴展了對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的保護。

1907年,日內瓦第二公約(The Second Geneva Convention),全稱《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的日內瓦第二公約》(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取代了1907年的《海牙公約》第10公約,這是第一個關於保護海戰受害者的日內瓦公約,糢仿了《日內瓦第一公約》的結構和規定。

1949年,經過二戰的慘烈後,人類認識到阻止戰爭,或者盡最大可能降低戰爭對人的尊嚴和身體的傷害之重要性。制定了日內瓦第三公約(The Third Geneva Convention),全稱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第三公約(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取代了涉及戰俘的1929年日內瓦公約。

除這三項公約外,會議還增加了一項新的精心設計的《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第四公約》。這是第一個不涉及戰鬥人員的日內瓦公約,而是將保護平民作為其主題事項。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已經包含了一些關於保護平民和被占領土的條款。第154條特別規定,《日內瓦第四公約》是對《海牙公約》中這些規定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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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這些文件很長,但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發現它們並不完整。隨著冷戰時代的開始,武裝沖突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導致許多人認為1949年《日內瓦公約》所針對的是一個基本上已經消失的現實。一方面,大多數武裝沖突已經變成了國內戰爭,或內戰,另一方面,大多數戰爭已經變得越來越不對稱。現代武裝沖突對平民造成的傷害越來越大,這就需要在戰鬥中為平民和物品提供切實的保護,從而為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公約帶來亟需的更新。

鑒於這些發展,1977年通過了兩項議定書,擴大了1949年公約的條款,提供了額外的保護。2005年,又增加了第三份簡短的議定書,為醫療服務建立了一個額外的保護標志 — — 紅色水晶,以替代無處不在的紅十字和紅新月標志,供那些認為這些標志令人反感的國家使用。

日內瓦公約是僅適用於武裝沖突時期的規則,旨在保護未參加或不再參加敵對行動的人;這些人包括戰場上武裝部隊的傷病員、海上武裝部隊的傷病員和遇船難者、戰俘和平民。

第一項公約涉及戰場上武裝部隊的傷病員的待遇問題。第二項公約涉及海上武裝部隊的傷病員和遇船難者。 第三項公約涉及沖突時期的戰俘待遇。 第四項公約涉及戰時平民的待遇和保護。

人類的進步並不總是一帆風順。二戰後確認的國際規則,總是被極少數國家所破壞。布恰大屠殺終於使得人們認識到,俄烏戰爭不僅僅是侵略與反侵略戰爭,而是維護當代文明準則的守衛戰。

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開始思考,為什麼少數國家從來不遵守自己簽署的國際條約,面對這些國家,如何構建新的國際秩序,維護人類經過血與火,艱難走來的文明進步?

旭,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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