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104銀行會有"排除派遣"的選項?

根據勞動部的勞動派遣解釋(更新日期:2021/09/30)

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例如A人力銀行供應人力至B科技公司廠區,受B指揮監督從事生產製造工作。

企業過度濫用勞工,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的可能

我個人認為,有點像有兩個老闆 1.派遣公司 2.要派公司。
而他們的關係:要派公司因為自己公司的原因不能雇用員工,因此給派遣公司服務費,請他們幫忙找人,臨時去要派公司工作。派遣公司賺取
1.中間的服務費(要派公司給派遣公司的費用) 2.勞工工作差價。
(例如:派遣公司用時薪$176僱用你,但是有可能會跟要派公司說,他們的員工時薪$220)
  社會各界關心勞動派遣的議題,主因企業過度濫用勞動派遣之情形頻傳,且勞動派遣之三方關係,不同於傳統勞雇關係,因而現行勞工法令無法充分保障派遣勞工相關權益。

為什麼管理顧問公司還會違反勞動基準法?

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 查詢關鍵字"管理顧問",會查詢到很多派遣公司會違法,例如:
第22條第2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 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4款對於勞工從事戶外作業,未視天候狀況採取相關預防措施,以防範環境引起之熱疾病,致所僱勞工發生中暑引起熱休克致死重大職業災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第3項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第22條第4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8條第5款指派非所屬之顧問人員前往事業單位協助從事勞工健康服務。、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第1項雇主未按時繳納勞工退休金致加徵滯納金。
...等等,
我自己的經驗:直接跟工作地點同樣的公司上班,就可能會產生這些問題了。
若派遣公司,派工給A,A到被派公司之後,也就脫離的自己原本的公司(也就是派遣公司),如果A不曉得中間的關係,是有可能會被壓榨很多權益的。

類似的狀況,可能會有那些呢?

可以搜尋"清潔婦爭議",承攬制與雇傭制的狀況。
這也是個很明顯的事件,也有故事性的脈絡,博客來書店的清潔婦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該事件涉及一名打掃阿姨在博客來工作了20多年,但突然被解雇,且在這段時間沒有獲得勞健保、三節獎金,甚至連退休金都無法領取。律師陳又新指出,博客來與婦人簽訂的「清潔服務承攬合約書」被質疑是一種「假承攬真僱傭」的行為。這起事件在網路上迅速引起輿論熱議,許多人對這位清潔婦感到不平。博客來事後承諾不再解雇該名清潔婦,並改為正式的僱傭關係。博客來的總經理江呈欣也因此調職,但這些舉措並未平息輿論的憤怒情緒。律師陳又新在其臉書表示,由於事件引起了廣泛討論,清潔婦有些難以承受,且考量到當事人的權益,後續與博客來的協調工作將由婦人的家人接手。陳又新強調,律師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為最大考量,並考量財產以外的其他事項。博客來在事件爆發後召開了緊急會議,坦承溝通不足,並承諾將儘速提出各種與當事人成為僱傭關係的方案。該公司表示將重視此事並積極解決勞資糾紛。這起博客來清潔婦事件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並凸顯了勞資關係中的問題。相關單位和機構應該持續關注並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護,並倡導公平正義的勞動環境。

發生比較多勞工爭議的職位,有那些呢?

台灣勞工爭議常見於作業員、大車駕駛、外送員和清潔員等職業,這些勞工容易遭遇雇主投機取巧損害其權益的情況。

針對勞資爭議,台灣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制度保障勞工的權益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該法旨在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並穩定勞動關係。雇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之間發生勞資爭議時,可以適用此法律。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勞資爭議,中央為勞動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勞資爭議包括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種情況,可以透過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來處理 。在勞資爭議調解方面,台灣設立了勞資爭議調解制度。該制度是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的一部分,旨在提供勞資雙方當事人及時、便捷、保密且免費的紛爭處理途徑。調解過程由調解人和調解委員協助進行,他們以公正和中立的態度進行調解,聆聽當事人陳述,檢視案情資料並調查事實,然後提出適當的調解方案。當勞工遇到勞資爭議並希望申訴時,可以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申請調解時,需填寫「調解申請書」,並清楚填寫個人資料和請求調解的事項。申請調解所提供的資料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此外,如果需要代理人協助出席調解會議,代理人必須提供獲得授權的委託書 。勞工在面對勞資爭議時,也可以尋求勞動部的投訴。勞動部對於保護「吹哨者」(揭發違法行為者)有相關規定,以保障勞工的權益。勞工可以向勞動部投訴,並得到相應的協助和保護。

總結

根據勞動部的勞動派遣解釋,勞動派遣制度是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而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然而,由於企業過度濫用勞工,可能導致勞工權益受損。
根據我個人的理解,勞動派遣制度類似於有兩個老闆的情況,即派遣公司和要派公司。要派公司因為自身原因無法雇用員工,因此請派遣公司提供勞工,派遣公司則賺取中間的服務費以及勞工工作差價。
由於勞動派遣制度的三方關係與傳統勞雇關係不同,現行的勞工法律並不能充分保障派遣勞工的相關權益。因此,派遣公司可能存在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情況,例如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等問題。
除了勞動派遣制度,其他類似的情況可能包括清潔婦爭議,其中承攬制和雇傭制的差異引起了爭議。在一些職位中,勞工容易遭遇雇主投機取巧,損害其權益,例如作業員、大車駕駛、外送員和清潔員等。
台灣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制度來保障勞工的權益,例如勞資爭議處理法和勞動部的投訴制度。勞工在遇到勞資爭議時,可以申請調解或投訴,以獲得相應的協助和保護,保障公平正義的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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