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是民主的核心-2

2024/01/07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人民自決徵得同意

人們不喜歡失去權力。即使在最先進的民主國家,政府有時也會試圖避免失去治理權。另一方面,獨裁政權經常剝奪多數人的自由,任意行使權力,並殘酷地維持自己的權力。

政府中根深蒂固的腐敗,包括王室成員奢侈浪費的生活方式、濫用國家資源以及其他形式的腐敗和鋪張浪費。即使在絕對君主制國家,人民同意的權利仍然在憲法中確立。

專制政府以保護國家完整免受所謂的外部威脅或維持政治穩定以對抗社會中不守規矩的因素的需要來奪取權力。他們常常為自己的威權主義辯護,認為這是保護人民經濟和社會權利所必需的,或將自己描繪成「人民」或「國家」的真正代表。

透過操縱給予同意的機制以及激勵投票支持獨裁政黨 或懲罰投票反對獨裁政黨 的其他策略來獲得同意。但長期存在深刻的結構性缺陷,正如歐洲帝國對內民主、對外實行壓迫一樣,太多現代國家雖然具有民主特徵,但卻統治著壓迫性的殖民地


反抗的權利

被統治者同意的原則隱含著撤回同意的權利。當然,人們撤回政府同意的權利必須與一時興起撤回同意之間取得平衡。正如只能透過審議和協商過程 給予同意一樣,同意也只能透過協商和協商撤回。

對大多數民主國家來說,正如大多數國家所接受的那樣,投票是更新或撤回被統治者同意的主要手段。每次投票都是人民改變領導人和國家政策的機會

當某個政府失去人民的信任時,他們有權更換它。立法機關可以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通過法律改革製度;如果法律不足,人民及其代表可以選擇修改或更換憲法本身。如果人們不能和平地這樣做,那麼他們可能會推翻一個殘酷、專制、無能、濫用權力或沒有代表性的政權。

但這原則並不是一般的叛亂或革命權利。叛亂的原因──或撤回同意──必須建立在侵犯公民自然權利暴政 的基礎上。如今,暴力叛亂已被視為最後手段,即使面對政府侵犯人權的情況也是如此。

在大多數推翻獨裁政權的現代案例中,和平抗議和公民抵抗是比暴力更成功的反叛形式,特別是為了建立基於被統治者同意的民主制度

威權領導人仍然依靠人民透過不同組織和機構提供的技能和服務來統治,這些組織和機構包括公務員、警察、勞工團體、商業團體等。除此之外,公民抵抗的分散結構和包容性構成能夠為該國在民主轉型和鞏固時期重新配置政治權力奠定堅實的基礎。 


少數群體撤回同意

當一小部分人民——例如被征服的少數群體——聲稱有權撤回其同意接受多數人意志統治時,會發生什麼?這種情況在一些少數民族或宗教少數群體希望從主導且通常是壓迫性的少數民族或宗教多數群體中獨立出來的地方已經發生過。

總的來說,世界承認被壓迫人民有自決權,可以組成自己的自治地區或獨立國家,少數民族同意在沒有完全獨立的情況下增加自治權。但對於一些尋求獨立或自治的少數群體來說,世界不太支持自決權的主張,也未能阻止鎮壓叛亂,即使政府訴諸大規模屠殺或種族滅絕。巴布亞就是這種情況,那裡(並非巧合)擁有世界上一些最大的銅、金和銀礦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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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民主的存在,少數群體要求平等和公平待遇的願望必須被滿足和認真對待。然而,對於自決討論來說重要的是,少數群體對平等和公平待遇的訴求往往被框定在有缺陷的民族國家範式中,他們被描繪成反民族或叛徒,從而進一步證明其合理性。或增加對他們的歧視。

人們(通常是故意)忽視的是,這些少數群體要求離開,因為他們覺得自己的權利在當前國家的邊界內沒有得到尊重。這些離開的要求通常是缺乏民主的症狀。離開的行為對各方都會造成嚴重的干擾,而且往往是最後的手段。

然而,他們並沒有解決少數民族缺乏權利的問題,而是被視為反民族主義叛徒。但是,使用民族國家框架來建構衝突的不可避免且合乎邏輯的結論是,受到國家虐待的少數群體將被迫主張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來容納他們自己的自決,而不是尋求被容納在一個當前民族國家框架內。

這通常不會有好結果。亞洲的近代歷史表明,殖民地被分割成新的國家,以適應宗教或種族少數群體的願望,這表明,分割總是會在新創建的國家內部造成新的壓迫,因為這些國家將有自己的少數群體,而這些少數群體現在在內部受到壓迫

因此,少數群體對平等和公平待遇的要求應該根據他們自己的條件來考慮,重點是自決和權利,而不是在民族國家的範式中框架。

我們回到上面的問題:民族國家典範與民主相容嗎?民族國家範式的邏輯後果是逐底競爭。如果每一次非殖民化行動都創造出新的獨立,我們就會不斷要求越來越小的民族國家,直到我們因為彼此反感而被孤立和分裂。國家的民主應該透過尋求每個成員的自決來實現,而不是相反。


自決、民族國家與民主

自決是民主原則中爭議最小的,因為每個政府都強調自決作為其統治的基本理由。但我們如何定義自決很可能是民主原則中最具爭議的

新領導人試圖將他們對「民族」的定義強加給該國全體人民。這同時包括了許多不認為自己是這個新身分的一部分的人,也排除了其他相信自己屬於這個新身分的人。領導人透過主張集體民族國家而不是個人的自決來做到這一點。

20世紀初以來更廣闊世界的戰後歷史表明,集體民族自決的理念經常被濫用。

任何違背人民意願將其納入或排除在一個國家的企圖都是對其個人自決權的暴力行為。國家邊界的人為性、民族國家不可能只包含一致認同為特定民族的人們、想像中的身份建構以及人們身份隨著時間的演變,意味著國家層面的自決不可避免地導致在個人層面上侵犯自決權。 

因此,唯一可能的前進道路是在個人層面上實現自決。為了保護個人,人們必須能夠自由選擇加入(或退出)集體自決。換句話說,個人自決不是集體自決的子集,而是集體自決前必須實現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該國家或民族內的每個人都擁有個人自決的同樣重要的願望,那麼國家層級或民族自決的願望就不可能存在。 

要實現這一目標,至少需要每個人都有能力為自己說話並被傾聽。它與保護少數群體、保護人權以及這些原則中其他部分概述的基本自由齊頭並進。它要求我們反對狹隘的排他性的民族觀,將公平正義、尊重個人的理念融入國家觀念中。它要求公民有權撤回對利用有毒民族國家主義來實現其目標的政府的同意。 

一種可能性是將國家重新想像為一種基於人權的包容性、選擇性加入的公民身份,而不是共同的宗教或種族身份。但我們也可以公平地問,只要我們繼續以民族國家的形式組織起來,我們是否能夠真正擺脫操縱民族主義的企圖

因此,自決和民主要求我們重新考慮民族國家本身的概念,並想像更好的方式在政治上將我們組織成保護其中所有個人並以尊嚴和尊重對待所有個人的單位。

也許實現自決的更好選擇可能是將民族與國家脫鉤,並接受民族國家已經在歷史上佔有一席之地。但一個國家要實現民主,就需要賦予其中每個人自決權,無論其國籍為何

「民主制度」

【我們選的是一個系統,不是一個人】

自決是民主的核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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