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存有與時間》談此在之文化資產性(下)

Kuan Ju Lee
發佈於哲學 個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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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曾居住過的黑森林小木屋

海德格曾居住過的黑森林小木屋



  在理解《存有與時間》的相關概念之後,本文欲嘗試以海德格的存有論為進路,探討文化資產的新面向,即思考如何從一般對於文化資產通俗的理解,到以「此在」之「文化資產性」的存有可能性。


  文化資產為何有價值?對於「此在」(人)以外的存在物,文化資產如同一般的存在物,無任何特別或意義之處,唯有「此在」才會思考文化資產為何存在、有何意義等問題,讓文化資產有了「為了…目的」的結構。


  從「此在」的角度、立場出發,我們能問哪些關於文化資產的形式問題?如:何謂目前一般、日常性的對文化資產的認識?文化資產與「此在」的關係為何?文化資產如何關聯於「時間性」、「文化資產性」?又本真性的文化資產與非本真性的文化資產有何差異?


何謂歷史性?


  在從「此在」的角度、立場出發與談文化資產之前,必須先以海德格在《存有與時間》談論的「歷史性」的角度切入。因為文化資產的可能性條件之一即是歷史,故理解「歷史性」,才能適當的理解「文化資產性」。


  首先,歷史的非本真性、日常性,即一般對於歷史通俗的理解,認為歷史是存在於時間中、一連串客觀存在之「事件」的總和。然而,海德格反對上述將「此在」及事件「物化」的觀點,認為「此在」也是一種「事件」,「此在」透過存在之運動,即伸展與延伸自身的運動,達到「此在」的歷史化(作用)。讓現在的「此在」,能夠回返、重覆過去的「此在」之決斷。此歷史的世界是以過去的「此在」來定義(「此在」的一種存有模式),歷史為過去衍生(影響)的現象並流傳至今給我們的東西,其本身並未消失;故歷史是連結過去事件(此在),並影響過去、現在、未來的東西,即「曾經存在」,並對現在及未來(此在)仍有影響,如:希臘神廟。


  接著,何謂本真的歷史性與非本真的「歷史性」?海德格認為本真的「歷史性」,為「此在」與「他者共在」,其歷史化作用即是共同歷史化作用,且決定性的作為其命運。透過本真的「歷史性」、本真的「曾經存在者」(過去的「此在」與「共此在」)的重覆,傳承本真的可能性,使類似命運(決斷的傳承)成為可能;非本真的「歷史性」(日常性、通俗的理解),則是將「非此在的存在物」(物)視為主要的歷史記述對象,如:器物、建築。以客觀的「手前物」之理論性的認識歷史,即衍生、對象化的認識歷史;而非以主客合一的「及手物」之實踐性的認識歷史,即原初、根本的領悟與熟悉認識歷史。非本真的歷史,使「眾我」不能重覆「曾經存在者」(無歷史性的歷史化作用),而僅能保存並接受流傳至今之「曾經存在者」(非此在的存在物),故只以現在理解過去,認為歷史皆是任由現在詮釋的「當代史」。


  爰此,歷史編纂的對象應為「此在」而非與「此在」無關之存在物。海德格認為歷史性的3個面向、3種編纂方式為,1.紀念碑式、2.過去的、3.批判的。雖然歷史編纂依據歷史事實,卻非客觀的原因在於,還需要透過「詮釋」,將「理解」化為語言,並透過「詮釋循環」,即從自身了解(此在、部分)理解他人(共此在、整體),再更進一步了解自身(邁向本真性的此在)。故歷史(過去的事件)的詮釋也需關連到現在及未來才能獲得適當的理解。


何謂文化資產性?


  首先,文化資產的非本真性、日常性,即一般對於文化資產通俗的理解。除了與通俗歷史同樣將「此在」物化,認為文化資產為經歷一連串歷史與時間之事件(人事物)的存在物,即文化資產的對象是「非此在的存在物」的問題外,如:依《文資法》,將文化資產分為有形與無形。然而,不管有形或無形,兩者的對象皆與「此在」無關。一般對於文化資產通俗的理解還有1.範疇的問題,即認為文化資產是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賦予文化資產身分的「法定文化資產」。2.方法的問題,即不管再利用如何,先保存再說的理論性保存。3.目的的問題,即文化資產保存是為了達到《文資法》第1條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的目的。


  接著,「文化資產性」同樣必須關連到「此在」的「時間性」才能獲得適當的理解。文化資產同歷史皆「存在於」時間之中,「此在」的文化資產化(作用),即是讓現在的「此在」,能夠回返、重覆過去的「此在」之決斷。文化資產是「此在」的一種存有模式,其價值關聯於「此在」的價值,故文化資產的價值問題即是「此在」價值的問題。文化資產為過去衍生(影響)的現象並流傳至今給我們的東西,如:古蹟、歷史建築、古物、民俗;故文化資產同歷史,皆連結過去事件(此在),並影響過去、現在、未來。


  如何從非本真邁向本真的「文化資產性」?1.範疇的問題中,問題不在廣義或狹義的文化資產;前者為法定文化資產+潛在文化資產,後者為法定文化資產。或文化資產的多樣性,即認為任何舊東西都是有價值的,如:轉型正義中「負面」價值的文化資產(集中營)。問題在於,「文化資產性」本身無法以範疇來界定,關聯於「此在」的「文化資產性」需以能否成為其自身(如其所是)之「可能性」來理解。


  2.方法的問題中,問題不在僅保存而未再利用,或保存與再利用的落差,即透過保存文化資產價值,再利用卻無法延續、發揚其價值,如:再利用以賣咖啡、賣輕食、假日市集等方式經營文化資產。問題在於,要想讓文化資產場域不同於新作之復舊場域,文化資產需關聯於「此在」的「文化資產性」,即回返、重覆過去的「此在」之決斷、並朝向比其所是更多的未來。故不應將文化資產以單獨注視的「手前物」之理論性的認識,而是透過與之接觸、互動整體環視的「及手物」之實踐性的認識。實踐性的文化資產,才是活的、原初的、根本的、所屬的世界尚在發生的文化資產,而非理論性的死的、衍生的、無世界的文化資產。


  3.目的的問題中,問題不在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的目的。問題在於,除了目前的文化資產無法關連到充實「此在」之精神生活、發揚「此在」之多元文化外(同方法的問題),若無法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及發揚多元文化,如:無人島上的自然地景或蚊子館,便被排除在文化資產的可能性之外。重點不在《文資法》的目的,而在如何確保「此在」與「共此在」之傳承本真的可能性,即使類似命運(決斷的傳承)成為可能,並朝向其最大之存有可能性。


  爰此,文化資產與歷史的差異在於,文化資產雖然是歷史的一種形式,卻是與「此在」更貼近的歷史。故「此在」對文化資產的「感受性」較其他歷史形式更強烈,因為「此在」能夠與之接觸、互動,獲得整體、環視的認識。如此對文化資產原初、根本的領悟與熟悉後的「理解」,才有「詮釋」文化資產,在「詮釋循環」下,讓我們有不斷認識自己、找到本真自我的可能。


  綜上,存有論下的文化資產,是「此在」之「文化資產性」的現象,而非與「此在」無關、物化的文化資產。實踐性的「此在」之「文化資產性」才是原初、根本的現象;《文資法》下,將文化資產對象化的法定文化資產則是「此在」之「文化資產性」衍生的現象,非文化資產傳承的必要條件。故多元價值不是保存公告的範圍越大越好、舊就等於有價值、保存越多越好的價值,而是保障你我有不同價值的選擇,以朝向最大可能性、比其所是更多的未來。


  眾我、非本真性、日常性容易遮蔽「此在」選擇的可能性,需透過從未來的處境及情況設想的「決斷」、行動來重新拿回選擇權,如:對自身死亡的預期決斷。「此在」之「文化資產性」將文化資產關連到思考「整個人生究竟將為何」的問題上,使文化資產有了提供「此在」轉向自身的可能性。故保存文化資產是保存「此在」之「文化資產性」之存有可能性,再利用文化資產則是傳承「此在」之「文化資產性」。正是「此在」之「文化資產性」讓「此在」與「共此在」,即人類社會,有共同朝向最大可能性的未來。

202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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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博士生/建築系畢/證照:高考公務員、工地主任、古蹟工地負責人/前地方文資薦任公務員(建築工程職系)/研究領域:建築哲學、文化資產哲學。由「哲學性」、「反思性」角度,評論文學、建築、哲學、時事、影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音樂藝術、文化資產、公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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