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言令式」與關於道德的第一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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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言令式」與關於道德的第一行為準則〉2023-05-03


  人本主義教育在實踐上的一種重要思路是:學習應當要從孩童(或更廣泛的學生)的體驗出發,而非由上而下的知識灌輸。黃武雄相信,從成年人的經驗與知識去告誡孩童熱水的危險,可能會延緩孩童對於冷暖的認識。當他親身觸碰並被燙到後,這個知識才直接地被他透過體驗學習到。「願意從事更深度的體驗,那是他的事。痛苦由他承擔,大人只能負責擦要送醫」。


  從個人的體驗出發,往往能讓學習的目標更加明確與切身。基於我們自己的需求或興趣做的學習,不僅僅是更有效率,甚至能讓人樂在其中。與其說「遊戲是最高形式的研究」,倒不如說,當我們基於興趣對一件事情進行探索,整個認知世界都變得豐滿有趣。


  但另一方面,即便是再怎麼高舉理想的教育者,都會同意物種與社會都讓個人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侷限。當眼前有一個巨大的高低差,我們不能讓孩童像玩電子遊戲時那樣「跳下去看看」,他的確會像玩遊戲時那樣學到「這個世界有掉落傷害」,極端的教育者可能會願意讓他為了學到這一課骨折數個月,但情況也可能更糟,如果他起跳的位置更高。



  同時,我們也相信有些事情並不適合去「體驗看看」。也許你不會覺得應該禁止孩童說髒話或過馬路不穿越斑馬線、也可能會覺得他能透過說謊來學到事情,或者你覺得只要不要過量,吸菸、喝酒、使用大麻都是一種能夠嘗試看看並以此拓寬視野的活動。


  但如果是偷竊、敲詐、虐待動物、縱火、殺人、性犯罪……,我們會相信我們的某些判斷不僅僅是我們的判斷,會相信某些事情需要在他嘗試親身體驗之前預先禁絕。


  這些警示的一個重要方向不在於教育,而在社會影響,而這些社會影響會溢回教育,人需要提前知道一些事具有--就像從崖上墜落會造成死亡一樣--會造成「社會性死亡」的危險,他可能一生被貼上本來可以避免被貼上的標籤,並被剝奪許多自由,無論是人身自由、或受人公正對待來爭取一種生活的自由。



  從那種「適度地被燙到」與「適度地摔傷」的思路來說,那些被認為是違背道德與法律的行為,也的確能為人帶來某種特定的體驗,就像我們談過,人們會從說謊的行為中得到某些樂趣,也會累積一些讓自己能在特定時候說出「與事實不完全相符,卻能在一定程度讓事情更好的話」所需要的經驗。


  極端來說,很少有一種行為或體驗「無論如何總是不該做」。我們都相信殺人是一件需要被禁止的行為,但仍有許多人相信存在有某種「正義的戰爭」或認為死刑是處理某些犯罪者時的最優解。甚至,有些人基於對司法與檢調體系的極度不信任,相信一定程度上社會需要私刑。


  當「需要有人去制裁他們」的念頭大於「人不該殺人」時,這種將自己凌駕於他人的正義毀滅了我們最基本的道德準則。2015年時,一張展示了數枚刻著"From Paris with Love"導彈的照片在新聞上出現,這是他們投向ISIS佔領地前拍的,這張令很多人感到振奮的照片為我帶來了極為糟糕的不適感。但在這裡,它暫且作為有著極高比例的人並不認為「無論如何不該殺人」的例證。甚至對他們來說,殺人有時是一種愛的表徵。



  也就是說,這些人們會包裝成定言令式的「無論如何絕不能做」其實都是一些有條件的要求。這些行為之所以被反對的核心思想是不傷害他人與不傷害「公共」。也就是說,只要我們將那些會被這些行動傷害到的對象不當作人、將這些行為會毀滅的那一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不當作公共。去規定出一些敵人與非人、敵國與非我族類,那些違反道德的行為甚至會翻轉為榮耀與使命。


  殺人有時是「清洗與淨化社會」、偷竊有時是「將資源更合理的分配」,或者在那些需要自我保護時,基於人有顧全自身的義務、需求或基本權利,我們應該採取那些平時會被禁止的行動。它們可能會被包裝成某種例外,人們可能會「原諒你」或「支持你」。但那不會改變你在人們的認知中是一名兇手,只是你「恰好」也是一名戰爭英雄。



  這裡孕育出了一種彆扭與意志上的自我懷疑。只要不是一個極端的相對主義者,人們都還是會希望全人類有著某種共通的、根本的道德準則。有一種做法試圖將上述的那些情況從「典型且真正有問題的」殺人行為中剝離出去,但我們都能看出這些活動都無可抹滅地在實踐上具有「對生命剝奪」這一構成殺人行為的核心,這種剝離的嘗試會創造一道無法被制止的滑坡--「有理由與合規則的殺人是被允許的」。所以我們會有「戰爭罪」,因為那些人在範圍外殺人,而不是好好地待在範圍內。


  而另一方面,我們確實相信「正當防衛」在一些時候是必要的,在鄧如雯那樣的事件上,我們也會覺得最主要的責任不在兇手。在這些情況中,即便當事人沒有給予致命的反擊,也無法阻止一件「人殺人」事件被落實在世界中。


  我們沒有理由去因為某些與現實脫節的義務論式法則去拋棄自己的生命與當下的感受。任何一個對特定行動進行規定的法則都會在那從來未曾、未來也不會一模一樣地發生的處境中顯得不適用,它們沒有辦法真正做為那種「根本的共通基礎」,而更像是某種要每個人一同妥協的規則效益主義產物。



  在"Cogito, ergo sum"的名言被寫出來之前,笛卡兒相信他從童年以來就接受了太多有問題的信念,並在那些錯誤信念上建構了種種值得懷疑的相信。在道德的議題上也是一樣,我們當前被給出的一切以命令句表述的關於個別行為的禁止都可能是那樣的錯誤信念。它們都不是能夠做為「道德大廈基底」的「第一道德律」。


  我們並不是要以一種懷疑的態度去面對所有關於道德的宣稱,而是去得到一種就像「即便是被欺騙也需要存在著一個思考者我」那樣基礎的關於道德的行為準則。那會是一種讓行為不發生矛盾的根本宣稱,不是你不該說謊、不是你不該殺人,那一基礎會是:「你不該做你不想做的事」。


  同時,我們也得到了「你不該說你不想說的話」、「不該和你不想待在一起的人待在一起」、「不該成為你不想成為的人」等能被類推出來的道德語句。就像康德也提出過的那種判準,我們首先要要求的是不讓一個行為在意願裡面就自相矛盾。我們最主要要關注的並不是那一句話是否呈現了某種與人斷裂的「客觀事實」,而要關注於那句話是否是你在那當下覺得需要說的那句。



  譬如,對於一個渴望受到稱讚與關心的孩童來說,比起盡可能客觀地陳述,在那個當下他完全可以,甚至應當要順著自己的感受用更自信(乃至於有些誇大)的方式描繪自我。


  去「客觀地」說那些令他得意的表現「其實沒什麼」、「其實很多人能做到」並不是一個具有強制力的誠實表現,「假裝客觀」在道德行為上的位置很可能處在誠實的對立面。更真誠的人會做的,是去給出一個最符合於自身性格與情境的反應,而不是基於某種抽象與斷裂的道德規範,做出刻意但「教條地正確」的行動。



  這聽起來像是一種任性與任意,但唯有當那是你真正想做的事情時,那件事情中的道德意涵才與你的人格產生關係。一些人會用「懶惰」或「意志薄弱」來描述自己。但它們都不是行為(或不行為)的原因,而是它的結果、是我們將「在意願中矛盾」落實到這個世界時所展現的現象。


  我們透過行為去成為我們自己,也唯有實際地去落實、去「知行合一」,人才真正地是在體驗中學習。我們會從體驗層面中感受到自身對那些行為的禁止,因為我們能體驗到自己「不想那麼做」。我們不想對自己以及對他人呈現為一名犯罪者,這關乎於我們對該行為的理解,也關乎於我們的自我認同。


  如果一個人「真正地基於自身的意願」犯罪了,社會中的其他人、以及龐大的社會體系也會基於自身的意願做出處理。也許我們對此採取行動的理由比他犯罪的理由更具說服力,但並不比他高尚。社會能以它的規則從社會的角度來審判它,但誰能審判他的靈魂?或許只有行為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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